河南省调整2009年伤残津贴标准
时间:2023-07-02 19:13:00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6月25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将开始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新调整的各项待遇,7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的对象为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上调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根据每个市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基数,因每个人的伤残级别不同而增幅不同。

以省直和郑州市为例,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一级伤残增加160元;二级伤残增加151元;三级伤残增加142元;四级伤残增加133元;五级伤残增加125元;六级伤残增加10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在现有基础上,配偶增加71元;其他供养亲属增加53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此次上调8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此次上调7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此次上调53元。

内蒙古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随着我区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我区现行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适应。为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区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各盟市辖区内各类企业、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根据内政办发[2003]4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

调整增长数=基数[(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60%

调整增长数:是指调整的新增加数。

基数:伤残津贴的调整基数是指其本人工资的基本工资部分,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数是指调整前的应发数。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期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

2.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低于700元的,统一确定为700元;享受待遇的比例标准按照内政办字[2003]462号的规定执行。高于700元的按照内政办字〔2003〕46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3.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养老金调整政策。

今后全区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调整,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随着统筹地区养老金的增长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另行通知。

三、调整费用支付方式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企业负责支付。其中,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其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仍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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