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小金库,是一种违反党纪、政纪的违纪行为,与法律没有直接关系。只有利用所设小金库之便,进行贪污挥霍,才会构成犯罪。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文件中指出: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一、小金库怎么认定
小金库是民间俗语。反映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的一种现象,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而1986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与以往小金库定义相比,主要在三个方面有差别: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二、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企业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对外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劳务收入;财产租赁费、承包费、赞助费等企业所得;销售账外资产的收入;投资收益;资金占用费;处理固定资产和废旧物资收入;已经核销的坏账重新收回的往来款;以各种名义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套取公款;以及重复列支费用,转移资金进入小金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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