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评定标准如下所示:
第一类为专注于物品生产或者提供特定税收服务的纳税人,以及将物品生产和提供税收服务作为主业,并且同时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的纳税人。
这些类型的纳税人每年的应税销售金额如果低于100万人民币,则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二类为专门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的纳税人。
这类纳税人如果他们的年均应税销售金额在180万人民币以内,也将会被归类为小规模纳税人。
然而,对于那些年均应税销售金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范畴的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质的组织机构、或者偶尔从事应税行为的企业来说,它们也需要按照同等身份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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