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条、银行记录;
2)考勤记录、工牌;
3)社保缴纳记录;
4)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
5)公司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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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劳动仲裁
是可以的。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二、劳动仲裁中的证据哪些?
劳动仲裁一般需要提交如下证据: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法律规定有些证据必须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①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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