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下午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海南省商务厅称《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目前与国家现行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在内容上明显不一致,提请省人大会议审议废止。
据海南省商务厅厅长叶章和介绍,《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1年5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吸收外资、加快经济特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曾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条例》与国家现行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在内容上明显不一致。理由有,一是在外资企业设立方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了重大修订,在企业的设立和登记方面出台了许多新的规定。《条例》有关企业设立和登记的相关规定与国家新规定不一致;二是在外商投资方面,海南省从1995年起已执行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条例》有关投资范围的规定那时起已不再适用。前不久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又赋予海南省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政策,《条例》原有的规定已不适用;三是在外资企业税收管理规定方面,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条例》给予外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适用。
据悉,《条例》中关于外汇管理等其他一些规定与国家现行规定不一致,已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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