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中的经济特区是什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经济特区,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并实施更大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说的特殊经济区,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并在中国大力实施的特定地区对外开放政策措施。
国家在部分地区实施的外商投资试点政策措施,经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全国推广。外国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盈亏共担的特点。每一方的出资应当折算成一定比例,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最早、数量最多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之一。目前,在吸收外资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合作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在中国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一般来说,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资金由外方提供全部或大部分,中方提供土地、厂房、现有设备设施,有的还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外国投资者的全部资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全部或大部分产品的出口。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目前世界上自然资源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模式。其最大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勘探、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与上述三种方式相比,合作开发的比例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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