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父母不具有华侨身份
2、原户籍在福建省
3、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的
4、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
办理流程:
1、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2、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3、县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上报社区市级公安机关;
4、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
5、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领取退回的申报材料及书面决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时限:15天内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父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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