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父母签字);
2、香港出生证明;
3、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
4、父母护照或者前往香港通行证;
5、父母《结婚证;
6、父母《户口注销证明;
7、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8、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1、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2、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3、县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
4、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领取退回的申报材料及书面决定。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期限:10天内
受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受理地址: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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