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本省户籍人口,结婚后出生子女申报户口,由监护人或户主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供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应当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申请在其中一方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所生子女随家庭户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并随其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2、《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婴儿姓名,姓氏应随父或母姓,名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上的汉字。
3、申报户口登记的婴儿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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