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条件
1、本省户籍人口;
2、公民出生后,父母双方死亡(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3、父母双方在国(境)外定居。
登记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
4、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5、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6、监护人与落户人监护关系证明。
登记流程
其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当场办结。
办理期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免费。
登记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登记地点
其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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