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供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在公民因母亲不详不符合签发条件,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
办理条件:本省户籍人口,结婚后出生子女申报户口。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受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受理地址: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全文2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