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孩子出生医院办理)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非婚生育子女申报
1、工作原则.非婚生育子女均可按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的原则办理落户,不得附加其它任何条件.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随《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的母亲或父亲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父亲而又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的,凭亲子鉴定证书办理出生登记.
2、申请.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户籍证明;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亲子鉴定证书(根据工作原则中要求提供).
3、核查及审批
派出所受理非婚生育子女出生登记后,应当走访婴儿父母所在地村(居)委会知情人,形成两份以上调查笔录,制作民警调查报告,随同以上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登记
(一)工作原则。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因未在医疗单位分娩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按本条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二)申请。由婴儿父母向户口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户籍证明;
③婴儿母亲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证明;
④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相关材料.
(三)核查及审批.
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申报登记,发现超计划生育情形的,应当将超计划生育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①户口办理预约;
②户口审批进度查询;
③户口迁移、新生儿申报、户口注销等户籍业务线上申请办理;
④户口户口申报材料、户口补办、变更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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