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夫妇双方或者一方户口在我省
2、其在香港所生子女,尚未取得香港合法身份的
3、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
办理流程:
1、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2、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3、县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
4、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领取退回的申报材料及书面决定。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期限:10天内
受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受理地址: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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