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来协商,说白了就是去谈判一下,让村民找到排污工厂,双方把事实说清楚,道理讲明白,如果工厂承认他们排污了造成损失了可以进行赔偿,把赔偿写在协议里面,让工厂根据协议来赔偿就可以了,如果这个协议是没有强制的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如果工厂以后反悔了,不履行这个赔偿协议了,那么村民还要再去法院起诉去,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
2、由环保机关来进行调解,就是由环保机关来说和一下,村民去找到环保局,环保局查清这个事实了,认定责任,就把有关赔偿的责任写到一个协议里面,由双方来签字。如果双方都认可了,就让这个工厂来进行赔偿,只不过这个协议跟刚才讲的第一双方协商的协议都是一样的,就是都不能强制执行,如果以后这个工厂又反悔了,他不想执行这个环保局的协议,那么农民还是照常去法院起诉去。而且如果农民再去起诉,应该还是告这个工厂,提一个民事诉讼。但是他别搞错,不能告环保局,这是不能提行政诉讼的,因为环保局只是其中尽量的撮合,所以别告环保局告对方。
3、找法人去法院去进行起诉,这也是可以的,打一个诉讼,那么如果进行了民事诉讼,村民要想把官司打赢,他主要是要证明两点:第一点就是工厂确实有排污行为,第二点就是他可能遭受损失了,比如说有人生病了,有庄稼减产了,证明有损失有损害结果。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谁具有举证责任
1、依据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一般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的事实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六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
(三)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刑事裁判未予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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