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4日,上海黄埔区仲裁接待了来自上海女人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14名员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一个月应当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仲裁部门即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员工称他们是从上海市几家知名招聘网站获知该公司的招聘信息,经面试收到聘用通知书才进公司工作。并在面试时确定了岗位和工资标准待遇。但刚过月半就突然被解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而公司方则称公司目前尚未正常运作,招聘系公司某管理人员个人擅自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因此对任用者不予认可。且辞退时对每位员工已发了津贴予以补偿。双方各执一词。
仲裁委在查实情况的过程中,边了解情况边做双方的法律宣传工作及调解工作,11月18日正式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经仲裁委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员工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及相应的法律规定的补偿费用。
仲裁委从受理此案到处理完毕只用了短暂的两周时间,在时间上的快速处理极大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实施的调解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冲突,对社会的稳定,劳动关系的和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件争议案虽已解决,但反映出来的问题却使人深思,在建立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今天,部分企业仍漠视法律法规,不规范企业用工,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此下去最终受到法律惩罚的还是企业自己。在这也给劳动者们提个醒,在就业过程中要积极主张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履行劳动义务的过程中,注意收集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据、考勤卡等,以便为以后产生争议维权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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