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解决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实践盲点,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企业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劳动合同的签字人(二)双倍工资支付例外情况(三)员工名册的具体化(四)工作年限的具体计算9.《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10年的开始时间,从用人单位聘用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劳动者因自身以外的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雇主已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新用人单位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如何计算工作年限已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实施细则》在实践中明确了计算工作年限的几个问题:(1)“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起点是从实际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二)因公司合并、分立、改制等非劳动者原因转移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入其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入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原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应相应扣除
(五)除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外
实施细则第13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约定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终止合同的条款,《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能约定,即:,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下,方可终止劳动合同。(六)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登记地不一致时,确定劳动者的待遇标准:以协议为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登记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不一致的,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和本区域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标准,且用人单位和雇员同意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则以该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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