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用处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或个人,集体所有补偿费存放并公开使用,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通过并报备案。
被征地单位收取的各项补偿费用,将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将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规则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应当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等。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用于非征地范围内的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征地补偿费。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将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将设立专户存放,使用情况公开,分配办法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征地补偿费应当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非征地范围内的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征地补偿费,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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