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劳动合同法六十二条指的是哪方面的内容?
指的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全文7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