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形资产应税营业额的稽查
时间:2023-06-07 11:33:20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是受让方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由于税款都是以人民币形式体现的,因此,无论纳税人收到的是货物还是其他经济利益,都应折合成人民币计入营业额。

对转让无形资产计税依据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实际实现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但对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其收到的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也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其当月应纳税款是以当月收到的预收款为营业额计算出来的,而不应是以全部交易价款为营业额计算出来的。若交易双方结算后,出让方未收到价款,在计税时仍不能将未收到的价款从已确认的营业收入中剔除。另外,如果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其预收款大于量后受让方结算的价款,其超过部分的已征税款应予以退还。如果转让方采用红字直接冲抵预收款贷方科目的,可以在以后的预收款营业额中冲抵。

2.以地换房的情况下,表面上看,没有取得收入或增加财产价值,但实质上发生了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转让额即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例如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由房屋建造者提供1000万资金,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以5:5的比例分成,分配住房。由此可以推知,土地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价值为1000万。建成后该房屋的价值等于1000万的投资再加上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价值1000万,合计为2000万。双方按5:5的比例分配房屋,各取得1000万,表面上看没有取得任何增加的财产价值。但双方所拥有的1000万财产是由500万的房屋和500万的土地使用权组成的,与原各自拥有的1000万财产相比较,内涵发生了变化。其实质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用500万的土地使用权与建房单位换取了500万的房屋,即发生了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转让额,即营业额为500万元。

3.中外合作建房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中方将获得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后的商品房分配原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仨通一平)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中方定期获得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会计处理

从事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企业中,很多类型企业都可以转让无形资产,如工业、商业、施工、旅游、饮食企业等。因此,对于转让无形资产而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也就有所不同。各类企业应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如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有关的支出包括应纳营业税,也就作为其他业务支出,而不能列入正常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

1.一般企业,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金融保险企业,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营业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外经企业,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上述企业在实际缴纳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三)稽查的一般方法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不论是转让所有权,还是转让使用权,其取得的营业收入一般都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对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的稽查,首先应了解纳税人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结合无形资产账户核算资料,掌握其无形资产的构成及其转让情况;其次是重点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实纳税人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应纳营业税,与其他业务支出、应交税金等明细账及其纳税申报资料核对,注意是否存在应税收入不入账,或入账收入申报不全,如只申报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而不申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问题。

此外,还应注意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有无发生合同外再签合同的现象。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要求受让方划出部分资金或实物,直接给出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可达到以下三个目的:

(1)解决企业急需解决但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的问题;

(2)避开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稽查;

(3)偷逃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目前这种现象日益严重,稽查时应注意查验企业合同、应收账款以及原材料、产成品等以识破企业的逃税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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