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子痫、产后出血(多于500ml)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
(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由于保胎假本质上属于病假范围,故保胎假的待遇问题可以参照的法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具体法律依据: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2.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3.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4.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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