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4)中标结果。
招标人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违法和赤,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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