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列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中的基本情况;
(4)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招标人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计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自行招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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