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证据;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证据;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证据;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证据;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户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证据。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售货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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