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三次后变卖,处理步骤如下:
1、抵债。法院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交给申请执行人用以抵债。抵债需要债权人同意抵债才行;
2、变卖。法院将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出“变卖公告”,变卖的价格还是第三次拍卖中的保留价;
3、流拍的费用需要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承担企业欠员工工资和借款、银行贷款。
法院拍卖车辆流程
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
6.举行拍卖会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
7.确认拍卖结案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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