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事宜,我们认为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取到《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相关的预登记通知单之后,必须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依法向项目所在辖区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在联机签约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市级或县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预售登记申请。具体所需材料如下:
1.通过网络系统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且双方当事人已经签署完毕或加盖公章;
2.同样通过网络系统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以及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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