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禁止区别
时间:2023-03-06 09:41:08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第一、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第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第三、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第四、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你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也不是公司高管,那你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必须签订,而是需要企业和员工协商进行签订,企业也无法强制要求员工签订。因此,按规定员工是可以拒绝签订的。二、违反的后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东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是有效的。股东如果担任公司的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但如果股东未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公司法并没有特别规定股东有竞业禁止义务,股东可以不承担竞业限制业务。但公司可以通过其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特定的股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并约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的后果。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即为有效。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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