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两个组织均有权对集体土地进行管理,因而有权对取得的土地补偿款进行管理。
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与管理,属于村委会自治权的范围,最高院的裁判中也确认基于土地补偿费与村委会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村民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村委会承担行政责任。当然,法律要求对这笔款项的分配应透明、公开。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应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般而言,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款的归属为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缺失,土地补偿款经常由村委会进行管理。
然而,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发生提醒我们应重视村民自治中土地补偿款的透明、公正的管理这一问题。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有。正是基于所有权的归属,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款应归属于村集体。
一、村委会有权利将征地补偿款提留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是没有权直接提留征地补偿款的,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的,要经全体村民表决同意后才能提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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