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
(一)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等活动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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