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员工
规定,员工已连续签订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议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议订立定期劳动合同的除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对《劳动合同法》这一条的理解,在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后签订了两份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胜任工作,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或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雇主此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种意见是,本条规定,在“工人提议或同意续签和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
(1)(二)劳动者不具备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均不具备下列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只要达到十年即可直接签订。第(3)项增加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本法前后条款的含义,应指在前两份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决定再次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应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由于缺乏“续签劳动合同”的共同表述,劳动合同将被终止“双方同意。即使工人提出要求,也无法达到目的,因为它不符合本文规定的条件
两种不同理解的结果是非常不同的。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第一意见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从文章文本来看,第二种意见也是合理的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解释了这个问题,这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具备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况是,雇员没有违反规则、纪律或法律,没有生病、受伤或不能胜任工作。当员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特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项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意见。二审后,从相当多的社会层面征求了修改后的意见。对于定期劳动合同应连续签订两次,然后再签订非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大家都表示困惑或反对。后来,我们认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这样规定短期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果员工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支付了劳动报酬,没有犯错,那么雇主和员工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在合理的工作期间,雇主能够比雇主工作得更好。“
[相关案例]吴先生于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吴先生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d、公司提出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吴先生提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律师评估]
在这种情况下,吴和公司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定期劳动合同,吴没有违法、违纪或不称职的行为。合同期满后,吴提出的签订无定期劳动合同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得到支持。公司的建议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实际操作指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后签订了两份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终止权仅在第一份合同到期时有效。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时,实际上相当于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因为在第二份合同到期后,如果雇员要求签订非定期劳动合同,雇主必须签订定期劳动合同。因此,在实践中,雇主必须选择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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