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的A先生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经多方了解、比较,看中了一套位于昌平区郊区附近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每平方米1968元,总价款为94464元。A先生于2001年4月25日一次性交纳了全部房款。后来发现所购房屋没有销售许可证,且使用了自制的合同。A先生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同意解除合同,但只同意退房款的90%,其余10%做为A先生的违约金被扣除了。
A先生找到了刘桂林律师,问他能不能要回10%的房款。刘律师明确地答复他,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A先生能要回10%的房价款。解决方式是首先通过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就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刘律师在与开发商的销售经理协商的过程中,明确指出没有销售许可证售房是违法行为,除受行政处罚外,所签合同也是无效的。同时委婉地告知销售经理我们与媒体的良好合作关系,向其施压。最后,对方销售经理虽然表示了对A先生的不满,,但在律师的协调、劝说下,销售经理同意退还未退的10%的房款。
最后,律师与A先生一道去了开发商的总公司,总公司很配合地将10%的余款9446。4退给了A先。至此,本案通过友好协商,圆满解决,A先生分文未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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