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买卖合同是怎么解除的
时间:2023-03-20 06:20:12 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如延期交房约定,付款约定,房产证办理约定等等。约定解除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然,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开发商也有权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合同解除后如何追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除了规定当事人有权采取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这里的“赔偿损失”本身,其实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因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而非与违约责任并行或者相互排斥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规定了确定损失赔偿额的原则,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就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法官将依据该条规定确定损失赔偿额。

除规定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原则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还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该规定可以明确的是: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其实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其实就是当事人事先对某一违约行为对守约方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额作出的约定

二、合同解除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合同解除还可以要求赔偿。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可以同时主张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责任,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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