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2007年末辞工热潮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劳动合同法》中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增加息息相关。
该法在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上,与《劳动法》原有规定相比,值得称道的新亮点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企业就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此项规定仅以企业保持现待遇不变或提高待遇,而员工不愿续签合同的情况除外。这样的规定,无论对于员工还是企业,显然都是更具科学性和人性化的,同时也更加维护了老员工的利益。
但同时,针对一些薪酬水平普遍偏高的行业,企业往往因畏惧高薪老员工的巨额经济补偿金,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犯难。《劳动合同法》正是考虑到这点,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就降低了高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提醒:《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符合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者在掌握经济补偿金支付原则时应牢记,除劳动者自身有过错或不想续签,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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