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交易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3-08-05 10:32:03 3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符合下列第项规定的转让条件:1、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利用。2、系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业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原租赁合同规定,甲方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正文第三条下列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合同复印件(可以约定进行公证);2、甲方提供的转让地块界址图和约定地块地理位置图;3、甲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4、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条件说明;5、乙方提供的项目建设安排及进度表。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地块的使用权,作为乙方的用地。地块面积共计平方米,其地块形状和位置详见地块位置图和界址图。第五条该地块用地性质原为用地。第六条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土地交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乙方的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年限为准。第七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乙方有权依照政府规定就其在该地块使用方面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第八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额为元。第九条前条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算以土地交接时土地部门勘察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每平方米的价格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第十条合同签字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计元;待土地验收交接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剩余的%,计元。至此,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计元。第十一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交付地块的通一平,具体指的是。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土地验收交接时间不迟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第十三条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土地通一平进行验收交接,双方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以示土地交接完毕。甲方具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等手续,乙方予以配合,并负担相关手续费、税费等费用。第十四条甲方承诺第三人不拥有该地块的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第十五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有权将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连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不得与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所指的合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七条该地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届满日前,乙方要继续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不续期的,乙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将该地块完整交还给国家,该地块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自然终止。第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2、所提供的土地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1、对该地块的使用和处置,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第二十一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量按照本合同地块总价的万分之计。第二十二条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履约地具有专业权威的有关部门核定。第二十三条违约事实发生后,违约方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终止。第二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最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偿付。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的比例追加支付滞纳金。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若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时间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再为乙方保留本合同所定地块的使用权,并在扣除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后,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不计息)。第二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如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第三十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综上所述,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买卖及出租等。在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协议中,要重点写清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转让过户手续、交易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如果是个人,要在协议后面签名,要是企业的话,还得加盖企业公章。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土地交易机构接受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六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以及公开挂牌和上网竞价;

(三)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

(四)协助调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土地交易机构工作规程;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或须知;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运用程序;

(四)土地交易机构的服务承诺;

(五)土地交易机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者上网竞价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并获得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联合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岗位证书,方可从事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工作。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公开拍卖;

(三)公开挂牌;

(四)公开上网竞价。

第十一条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当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3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申请参与竞投或者竞买的主体应达到2个以上。属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设立最低保护价,招标、拍卖时未达到规定主体数和最低保护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由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在当地交易场所、当地主要报刊和互联网发布。

第十三条以招标方式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5人以上单位数组成,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土地交易机构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挂牌或者公开上网竞价方式交易的,应当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2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当由高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报价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先报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报价者获得;

(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者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为其出具证明书。

公开挂牌或者公开上网竞价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第十五条土地交易机构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委托后,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情况、土地性质、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须公开交易的,应当按规定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实行公开交易,不须公开交易且申请人没有提出公开交易要求的,必须为其办理交易手续,代收代缴有关税费,出具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书。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应当使用由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经土地交易机构依法办进交易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后若不发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改变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增加当事人负担。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同一宗房地产权交易,不得重复评估、重复办理交易手续、重复收取交易税费。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交易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及有关登记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交易及服务的类型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一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运行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等张挂在显要位置或者以其他形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必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秘密的,或擅自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交易信息、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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