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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口头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2024-05-16 2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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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转让土地的四至实际为东至赤坡规划路,南至调整界线,西至教育路,北至邮电新村地界;实测面积为20322.438平方米,折合30.514亩;地价按合同约定的每亩21万元计算,总额为640.794万元,但根据建筑房地产公司和金基实业公司先前的口头约定,以金基实业公司已付的700万元为基础,建筑房地产公司将优先地段即邮电新村部分转让后的剩余土地留给金基实业公司,双方不再就转让的土地面积和转让价格进行调整。二、建筑房地产公司在履行1993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义务时,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完成小区"三通一平"的道路、人行道、排水沟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同意该工程由金基实业公司垫资完成,土地使用权抵债协议根据造价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琼海市预算站预算结算,琼海市预算站于2000年2月l2日对金基实业公司为建筑房地产公司完成的工程进行了预算,其造价分别为:路面工程558339.98元、排水沟工程245685.26元、人行道工程48397.79元,三项工程合计852423.03元。三、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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