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一般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开展书面审查,但特殊情况下,如有必要也可安排劳动保障监察员到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经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监察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应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关于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验证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验证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金华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或有用工行为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接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2008年底之前已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应同时办理社保验证手续。
二、市区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保验证工作自2009年3月15日开始,集中审验时间至6月底止。对不按规定接受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审验。其他用人单位按照用工所在地,分别由婺城区(婺城新区迎龙路88号、822225002)、金东区(光南路1329号、82191555)、市经济开发区(双溪西路620号、82374237)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办理。市直属用人单位和省部属、行业(系统)垂直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长山路181号、82366863)负责办理。金磐开发区的用人单位由管委会人事社保分局(永康街919号、82236007)初审汇总后报市支队审验,也可就近到市经济开发区大队办理审验。
四、相关文件、表格请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双溪西路223号)1号窗、就业服务大厅(长山路181号)7号窗、医保服务大厅(宾虹路500号)2号窗或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也可登陆金华劳动保障网(www.jhlss.gov.cn)下载。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3月10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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