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对照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对一些查出的影响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的问题,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认真整改。
获证生产单位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只能提供给定点经营单位或使用单位,获证生产单位开办的经营部(或"三产")只能销售本单位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不得经销非本单位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无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对照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查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或外省市劳动防护用品进沪经营联系单、批量产品检验报告。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劣质或无证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允许使用单位退货,如数收回,听侯处理。
非定点经营单位及个体商贩一律禁止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从事经营的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活动,我局将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3.外省市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凡进入本市经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办理统一的"外省市劳动防护用品进沪经营联系单"手续,未经我局审核批准的,本市定点经营单位、使用单位一律不得经销和采购;
4.各使用单位要对库存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有证、合格产品要检查保管情况和现在是否还符合要求,对已购进的不合格、劣质或无证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立即查封,并通过原渠道退还给供货单位。一时难以辩别的,可报我局劳动保护与保险福利处(联系电话:63217292×127)
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应查验进货发票是否盖有"上海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企业零售发票专用章"。凡发现本单位已购进不合格、劣质或无证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要追查在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环节中,是否有无视国家规定,损害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发现问题应由干部管理部门给予查处,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广大劳动者是劣质劳动防护用品的受害者,因此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劣质劳动防护用品要进行举报。各使用单位要从中吸取教训,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构。
5.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销售单位将检查的情况报我局劳动保护与保险福利处,并抄报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发现劣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就地查封,听候处理。此后,各区县劳动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日常监察,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以上取自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开展全面检查的通知沪劳保发(95)49号,19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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