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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020-03-23 43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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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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