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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应当对哪些特种设备及时予以报废

2020-11-13 38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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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使用单位应当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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