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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和维护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寿命。特种设备用户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注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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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管理制度如下:1、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基本都发生在使用过程中,因此,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特种设备的管理重点;2、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工段)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3、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使用过程的管理工作;4、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车3类报废有以下几点: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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