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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使特种设备处于适合的待检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并确定专人做好检验配合工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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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使特种设备处于适合的待检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并确定专人做好检验配合工作; (二)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对检验人员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向检验机构书面反馈处理或者整改情况,并且如实提供重大缺陷处理或者整改情况的资料。 风险提示: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2、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风险提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出现禁止行为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以及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2、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风险提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出现禁止行为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以及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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