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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使特种设备处于适合的待检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并确定专人做好检验配合工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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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包括电工操作人员、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爆破操作人员、金属焊接(气割)操作人员、煤矿井下瓦斯检验员、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船驾驶员和轮机操作人员、建筑登高架设操作人员和其他符合特种操作人员定义的操作人员,均为特种操作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二)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风险提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实施检验、检测的日期;自现场检验、检测完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且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注明的方法与级别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其中:Ⅰ级人员可在Ⅱ、Ⅲ级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Ⅱ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按照无损检测工艺规程或在Ⅲ级人员指导下编写工艺卡,并按无损检测工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Ⅲ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测报告,协调Ⅱ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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