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那么他们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工伤自费部分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康复费用如何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需要进行工伤康复,而工伤康复费用需要按照规定报销。根据该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需要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自理障碍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需要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自理障碍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康复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需要进行工伤康复,而工伤康复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同时,工伤职工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时,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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