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属于监察部门管理的范围,但如果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机关、单位、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可以由公安机关介入。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应当向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是申请仲裁,而不是采取违法行为讨回工资。
恶意讨薪立案标准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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