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符合该支付情形,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可以申请退休,而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就会依法终止。不存在因为退休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一、员工聘用协议书是不是就是劳动合同
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吴某在某健身会所工作一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后吴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所支付其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予以否认,并拿出了一份聘用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约定甲方某公司聘请乙方吴某为经理,每月工资4000。那么,本案中提到的聘用协议是劳动合同吗?接下来我们就这一问题具体分析以下:首先,该聘用协议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协议也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了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该聘用协议符合劳动合同的条件。其次,劳动合同,不是以文件的名称来认定的,应该以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的实质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作为劳动合同法合法的主体,在一份聘用协议书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和工作薪资等内容,该聘用协议可以算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具备双方当事人、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条款时,应该认定这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在本案中这份简单的聘用协议可以算是一份劳动合同。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该聘用协议应该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退休返聘人员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而退休人员并不属于劳动者,所以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但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书面协议。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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