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战案例:
我公司生产任务不是很忙,想辞退一些员工,其中一位员工今年已经68岁了(入职时59岁),现在公司劝退并答应给予3000元补贴。但该员工不肯,要求一年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大概2万左右。另外由于他是做的油漆方面工作,还提出要帮他做全面体检,并且说如果不能满足他的要求,要到劳动所去申请仲裁。请问,员工的要求是否合理?
二、讨论结果:
1.关于经济补偿,员工要求按照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的,是不合理的。
员工现在68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续的双方关系属劳务关系,双方应当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不再受劳动法调整,而是受民法调整,所以,法定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2.关于离职体检,员工由于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岗位,离职要求体检是合理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有危害职业岗位离职员工做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只要职业病防治活动都适应本法(无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以员工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体检查出问题,就不能走《工伤保险条例》(只适合劳动关系),只能走民事诉讼程序。
3.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只需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员工领取退休金的所需资料,企业协助其办理,出具相关证明即可,不需要做任何经济补偿。
三、附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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