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医程序:
参保人因生育到定点医院住院时,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准生证,由定点医院核实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参保居民与医院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生育补助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医保局结算,未持社会保障卡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生育补助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实际发生额低于补助标准额时,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注:生育医疗费补助的支付范围按照唐山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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