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医程序:
参保居民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或就医证),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超过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的,由本人现金支付。
2、支付标准:
学生类参保人员(包括在校大学生)每人、每自然年度40元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非学生类参保人员每人、每自然年度50元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个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可累计结转使用,累计最高年限为四年。
3、市本级城镇居民门诊统筹用药范围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为准,不区分甲、乙类,不受“备注”栏中支付范围的限制,(不包括工伤保险用药),目录外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诊疗项目执行《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不区分特检特治和非特检特治。诊疗项目范围外的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执行。
6、实施诊疗项目,应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原则,不得重复检查、乱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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