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一、化学因素:有毒物质,如铅、汞、丁二烯、苯乙烯、高芳烃油,生产性粉尘,如石油焦粉尘、金属粉尘、水泥粉尘等;
二、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
三、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等;
四、时间因素,如长时间夜间工作,不合理的休息制度等。
在实际生产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常不是单一存在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联合存在,常可加重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八十六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对于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哪些因素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病人的职业史;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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