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人事主管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案例:
2012年5月11日,冯某签署某广告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5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6月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劳动合同文本在QQ上传送给冯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2012年11月2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冯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冯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让冯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冯某拖延签订。公司表示如果冯某不肯签,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冯某离职。因双方对退工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冯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广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QQ上传送给冯某,让其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明确,而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冯某的工作职责之一,其不为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归责于公司,故法院未支持冯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
【法官点评】
作为公司负责人事管理的职工,负有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在公司已明确发出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指令后,其不与自己签订,事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是不会获得支持的。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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