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证据是当事人打官司能否胜诉的关键,那么举证责任就是诉讼的生命线了。当事人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往往是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医疗纠纷案件中,考虑的医患双方的不平等性、证据的形成过程、距离证据的远近以及举证能力等等因素,法律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施行伊始,医疗纠纷案件明显增长。笔者认为,在如何正确理解该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并不是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医院只是承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作为原告依然要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例如原告首先需要举证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其次证明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损害范围的大小等等问题。
第二,并不是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向法庭提供了病人的病历资料,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目前医疗机构往往认为其提交病历资料即履行了举证责任,因此拒绝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而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启动上的不便。由于医疗行业的高度专业性,医疗机构向法院提交了病历资料,只是履行了部分举证责任,而未履行全部举证责任。因此一方面患者主张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应该积极地申请技术鉴定;另一方面,医院为了证明自己的没有过失,也应该主动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说所有的病历资料都应该由医院一方提供。根据目前通行的诊疗常规,门诊病历手册(俗称小病历)是应该由患者自己保存的,除非是住院病历或者大病历应该由医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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